昌平区加快独角兽、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发展支持办法

2023-09-151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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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紧扣落好“五子”联动,主动融入昌平区“四区”建设,进一步激发企业创新创造活力,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培育和引进一批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独角兽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加快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壮大创新型企业集群,推动昌平区实现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支持对象本办法适用于符合本区域功能定位的,无安全生产事故、无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第二条 支持方向重点支持医药健康、先进能源、先进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现代服务业等重点产业相关领域独角兽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培育与发展。

第三条 支持方式设立独角兽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发展专项资金,根据实际情况综合采取奖励、补贴等方式对企业进行支持。

 

第二章 加快企业梯度培育

第四条建立独角兽企业培育库,遴选一批高成长性、高估值的潜在独角兽企业,纳入独角兽企业培育库。按照“一企一档、分级培育”的原则开展精准服务。

建立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库,遴选一批创新能力强、专注细分市场、成长性好的优质中小企业,加强分类指导和分级培育,构建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梯度培育体系。

第五条  对首次达到标准或登记注册、税务、统计关系整体迁入昌平区的潜在独角兽企业、独角兽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4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潜在独角兽企业经过培育成长,三年内被列入权威独角兽企业榜单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连续三年列入权威独角兽企业榜单,且估值保持持续增长的独角兽企业,再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

对首次获评或登记注册、税务、统计关系整体迁入昌平区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经培育后认定为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再给予40万元晋级差额补贴。对于实施《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前获评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经复核通过后,视为首次获评。

 

第三章 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第六条 对上年度研发投入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按照企业研发投入增量的10%给予资金支持,年度支持资金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对于上年度研发投入达到300万元(含)以上的专精特新企业,按照企业研发投入增量的20%给予资金支持,年度支持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支持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专精特新企业以“揭榜挂帅”的形式承接国家级、市级重大专项,对将创新成果在昌转化的企业,按照企业年度获得专项资金总额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资金支持。

支持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专精特新企业与在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合作建设市级及以上创新平台,对于总投资额超过100万元的平台,按照其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第八条 对上一年度新培育、区外引入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的区级及以上创新基地、创新创业载体,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支持。

对上一年度新培育、区外引入专精特新企业超过10家(含)的市级及以上创新基地、创新创业载体,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支持,且每增加一家给5万元的奖励支持。

第九条 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实施“数智转型”改造升级,按照实际完成投资额(设备、外购技术及软件投入)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第十条 支持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购买已纳入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区内创新主体的检验检测、临床试验、中试验证等科技服务,按照市级科技主管部门发放创新券额度的50%给予支持,每家企业年度支持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章 支持企业构建产业生态

第十一条 支持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牵头或参与智慧城市、智慧园区、智慧政务、智慧农业、智慧医院等领域场景建设。鼓励央企国企在重大项目、重大工程中采用分包、联合体中标等方式面向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发布应用场景需求。

第十二条 支持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专精特新企业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应用和推广,对纳入工信部、北京市首台()重大技术装备目录的新产品,每项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每家企业年度支持资金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三条 支持独角兽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通过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产业联盟等形式,带动区内中小企业进入其产业链或供应链体系,对年度累计配套供给产品采购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新增采购额的1%给予资金支持,每家企业年度支持资金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

第五章 强化关键要素支撑

第十四条 支持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专精特新企业上市、挂牌,设立企业上市挂牌区级财政补贴资金。鼓励专精特新企业通过银行贷款方式进行融资,按照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给予50%贴息补助(贷款利率高于LPR的,按照LPR计算贴息额),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五条 支持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专精特新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培养人才,强化企业发展人才支撑。通过“科技副总”柔性引才机制,推动在昌高校、科研机构的青年专家到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专精特新企业任职,开展产学研合作及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支持企业申报国家级、市级、区级各类人才计划。根据企业对区域发展的综合贡献,采取梯度配给方式为企业提供人才落户、工作居住证、保障性住房指标,并对重点人才在子女入学、就医方面提供便捷服务。

第十六条 保障企业发展空间需求。通过弹性出让、先租后让、租买结合等方式,为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优先提供产业用地。对已落户或新引进的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按照不超过2/平方米/天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自入驻当年起连续补贴三年。独角兽企业年度租金支持总额不超过300万元,潜在独角兽年度租金支持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六章 优化精准服务

第十七条 建立区级专精特新企业运行状态监测系统,开展大数据智能分析,为企业提供科技前沿信息、科技资源展示、供求信息发布等公共服务。

第十八条将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纳入区级重点企业服务包,建立企业成长档案,分级辅导培训。成立独角兽企业服务专班,配备“一对一”服务专员,为企业提供特色化精准服务,构建市区合力上下联动的独角兽企业培育和服务机制。

 

第七章 附 

第十九条 独角兽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发展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在本级预算中安排,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本办法组织实施,全过程管理所发生的服务费用从专项资金中列支。本办法给予的各类支持资金需用于企业研发活动、固定资产投资等。

第二十条 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办法多项政策或区级其他扶持政策的,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符合北京市市级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可申请同时享受市、区两级政策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如违反相关规定,企业应退回本办法对其支持的全部资金。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限3年。

 

注释:

独角兽企业:属于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新产业领域,成立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0年,获得过多次股权投资且尚未上市,市场估值超过10亿美元,且列入权威独角兽企业榜单的企业。

潜在独角兽企业:属于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新产业领域,成立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年,获得过股权投资且尚未上市,市场估值超过1亿美元的企业。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应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63号)定标准且经相关部门备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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